成住建規〔202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信用監管體系建設,加強對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的管理,規范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成辦函〔2016〕16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6月30日
成都市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信用綜合評價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健全成都市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保障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建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評價、發布及應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以下簡稱:注冊人員)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和《成都市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附件1,以下簡稱評價標準),對注冊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執業活動的信用信息情況進行量化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注冊人員信用綜合評價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統一發布全市范圍的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注冊人員信用綜合評價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四條 注冊人員信用綜合評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將自動評價并動態公布注冊人員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信用等級和信用信息記錄。信用等級分別為A級(信用較好)、B級(信用一般)、C級(信用較差)、D級(信用不合格)。
第五條 注冊人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冊人員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執業活動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人員注冊信息、人員證書信息、業績信息等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由注冊人員在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執業活動中的表彰、獎項等信息組成。
(三)不良行為信息是注冊人員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執業活動時,違反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等行為信息,以及由發起聯合懲戒的司法機關和其他政府機關推送的失信聯合懲戒行為。根據違法失信程度和評價期限,分為A、B和C三類不良行為信息,即評價期限3個月的為A類不良行為信息,評價期限6個月的為B類不良行為信息,評價期限12個月的為C類不良行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和公示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遵循“誰監管、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依據評價標準實施。信用信息由注冊人員所屬企業申報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采集。
第七條 注冊人員的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信息由所屬企業使用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賬號進行申報,注冊人員按申報要求向所屬企業提供原始信息并簽字確認,企業核實后進行申報,雙方均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本地企業申報信息由注冊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外地企業申報信息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成都市造價和招投標監督服務站(負責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信用信息)、成都市綠色建筑監督服務站(負責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和注冊建筑師的信用信息)分別進行審核,審核時間原則上均不超過5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后即錄入系統。注冊人員的業績信息應嚴格遵循相關師種的管理規定以及實名制相關要求。注冊信息和人員證書信息由系統自動審核,審核通過后即錄入系統,相關責任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和投訴舉報進行隨機抽查和核查。
第八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采集不良行為信息時,應開具《成都市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告知書》(附件2),將該不良行為信息對應的扣分事項、扣分標準和救濟途徑告知注冊人員及所屬企業,對不良行為信息的審核,按照采集單位內部流程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注冊人員因同一行為重復受到通報、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取其中信用評價的最高扣分值,不重復扣分;因同一行為重復獲得獎項或表彰的,取其中信用評價的最高加分值,不重復加分。
第十條 信用信息的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除注冊信息和人員證書信息外,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信用信息,按本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處理。
注冊信息和人員證書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四章 信用信息評價和發布
第十一條 系統對注冊人員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和信用等級進行自動評價,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基本信息得分+良好行為信息得分-不良行為信息得分?;拘畔⒌梅趾土己眯袨樾畔⒌梅窒嗉幼罡邽?00分,不良行為信息得分為扣分項,扣分不封頂。
第十二條 系統于每個工作日9時更新并發布上一工作日注冊人員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信用信息記錄和信用等級,每年1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和7月的第一個工作日9時更新發布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和最近半年注冊人員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注冊人員按其類別分為以下五類分別計算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和信用等級。
(一)注冊建筑師;
(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三)注冊建造師;
(四)注冊監理工程師;
(五)注冊造價工程師。
同時具備多類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發生C類不良行為的,將納入所有類別的信用信息記錄和信用綜合評價得分計算中。信用等級的評定細則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在官網上另行發布。
第五章 異議受理
第十三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異議受理機制,并對外公布異議受理流程、受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第十四條 對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的異議按照“誰監管,誰受理”、“誰采集,誰受理”的原則進行受理。
第十五條 對注冊人員及所屬企業申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信息)的異議,由負責審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對注冊人員不良行為信息的異議,由采集單位受理。
異議處理應以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紙質、影像等資料或現場事實為依據。
第十六條 公示期內,利益相關人對評價結果均可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回復。
第十七條 異議受理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回復、予以處理。異議人對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意見不服的,應在收到處理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給出復核決定。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確需更改的,應由注冊人員誠信申報或采集單位填寫《成都市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信用信息更改申報表》(附件3)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更改。
(一)有權部門依法撤銷或變更注冊人員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評價標準需更改注冊人員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導致已發布的注冊人員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經批準更改的注冊人員信用信息,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改,并做好記錄。
更改后的評價結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九條 實施注冊人員信用綜合評價后,在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公開招標的評標環節使用投標人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招標人可自主選擇同時使用投標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用于評標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由投標人信用分和投標項目負責人信用分組成,兩者占比分別為80%~90%和10%~20%;投標項目負責人信用分由其信用等級對應產生:A級為滿分,與A級信用分相比,B級為0.9倍,C級為0.8倍,D級為0.6倍。評標時應當使用開標當日官網發布的投標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等級(聯合體投標的,按照組成聯合體各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所屬專業分類信用等級的最低等級作為聯合體投標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鼓勵招標人在使用評定分離方式進行招標的過程中查詢和使用投標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定標的重要參考。
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履職需要,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活動中和提供政策支持、表彰獎勵等管理過程中,查詢和使用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信用信息記錄和信用等級,并對信用等級C級、D級的注冊人員采取但不限于實行限制、懲戒機制,列入重點監管,一律取消各類評優評先資格,加大對其擔任項目負責人工程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其擔任負責人的工程項目在辦理相關審批、備案事項時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等方式。
第七章 信用預警和修復
第二十一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采集信用信息時,對錄入系統的A、B類不良行為信息,可通過系統發送扣分預警信息,督促注冊人員立即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注冊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經實施采集、審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可在生效超過最短有效期后提前取消信用扣分。A類不良行為信息最短有效期為一個月,B類不良行為信息最短有效期為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對被評為信用C級的注冊人員發出信用預警信息,對被評為信用D級的注冊人員發出失信懲戒告知信息。
第八章 責任處理
第二十三條 注冊人員或其所屬企業虛假申報信用信息的,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糾正,并按相關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進行扣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工作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信用信息記錄的評價和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信用信息結果應用施行時間另行發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