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使用鋼材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質安發〔2016〕642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鋼材質量的監管,杜絕不合格產品進入施工現場,用于工程建設,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使用鋼材質量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建筑工程使用鋼材質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鋼材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不合格的假冒偽劣鋼材,將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壽命,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工程建筑鋼材質量管理及進場檢測驗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完善工作措施,規范質量行為。嚴格按照《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監管力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的標準規范,嚴格遵守 “先檢后用”的原則,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而給工程留下質量隱患。
二、規范質量行為,落實參建各方主體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機構等單位必須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相關責任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自律內控機制,全程管控,責任到人。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用鋼材進行嚴格監管,堅決杜絕不合格鋼材流入施工現場,堅決做到“誰驗收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把質量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
(一)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鋼材的質量管控,按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應當保證鋼材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業使用不合格的鋼材。
(二)設計單位設計選用鋼材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商、供應商。
(三)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工程使用的鋼材符合工程設計、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要求。進場鋼材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材質證明書(標明爐號)和出廠檢驗報告,使用前應按規定辦理檢測、驗收、登記手續,對發現的不合格鋼材,應立即標識,及時清退,不得使用。
(四)監理企業要切實履行監理職責,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企業報送的擬進場鋼材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按規定采用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隱蔽工程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施工企業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檢測機構必須嚴格依據工程技術規范、檢測試驗標準對鋼材進行檢測,按照《2016年全省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打擊虛假檢測報告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川建質安〔2016〕379號)要求,堅決打擊“假試樣、假數據、假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嚴格遵守檢測工作流程,確保檢測數據、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建立和執行不合格上報機制和對不合格鋼材的處理程序,發現鋼材質量不合格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肅追責問責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進入施工現場鋼材的巡查、抽查頻度和力度,重點檢查鋼材進場驗收、進場記錄、見證取樣送檢記錄、復檢報告等是否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在檢查中發現不合格鋼材,要責令立即清退,并及時向工商、質監部門報送相關資料和線索,嚴厲打擊生產、流通領域假冒偽劣行為。發現工程使用偽劣鋼材的,一律停工整改,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2、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如發現施工現場有使用不合格鋼筋、劣質鋼材的,或者未對進場鋼材見證取樣檢測的,要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杜絕不合格鋼材用于施工現場。
3、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若發現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規定鋼材的,要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給予嚴肅查處并追責,同時對施工企業記不良行為記錄;監理單位發現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嚴禁使用,并立即向建設(業主)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凡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不報告的,將嚴肅查處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等監理人員的責任。
4、各地要立即部署對本轄區所有在建工程項目使用建筑鋼材質量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情況請于8月30前報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