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
川建發〔2015〕51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細則》?,F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細則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安全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合稱監督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抽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不代替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施工安全監督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減少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施工安全監督遵循屬地管理與層級監督相結合、行為監督與工程實體防護監督相結合、全面要求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監督執法與指導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具體工作由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 具體工作可委托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實施。 第六條 監督機構應參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處理建議,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第七條 監督機構應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檢測單位和設備租賃單位等施工現場各方責任主體按照附件1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規范安全生產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整的組織體系,崗位職責明確; (二)具有符合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施工安全監督人員,數量滿足監督工作需要且專業結構合理,其中監督人員應當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滿足監督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保證監督工作需要的經費;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制度,具備與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對各市(州)安全監督機構進行一次考核,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對轄區內縣(區)安全監督機構進行一次考核。 第十條 施工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兩年及以上工作經驗; (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 (四)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執法證書;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三章 施工安全監督內容、流程 第十一條 施工安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二)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 (四)抽查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情況; (五)組織或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監督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有關網站公示施工安全監督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并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實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抽查并形成監督記錄; (四)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五)整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并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前,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概況; (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表》一式四份(附表1); (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一覽表; (四)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附表2); (五)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 (六)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七)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附表3)。 第十五條 需要現場踏勘的,監督機構應在收到監督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施工現場按照《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現場踏勘表》(附表4)進行現場踏勘。 經現場踏勘不合格的,應立即責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請安全生產條件現場踏勘。安全生產條件現場踏勘不合格的施工現場不得動工。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應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附表5),明確主要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 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抽查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礎、主體、裝飾每階段抽查次數各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獨立報監的裝飾裝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數不少于2次; (三)對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項目、近一年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四)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對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以及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較多的工程項目,應當調整監督工作計劃,增加抽查次數。 第十七條 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提出安全監督要求。 第十八條 監督機構應當委派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按照監督計劃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隨機抽查。監督人員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抽查時,應當向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出示有效證件。 監督人員應當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項目有關情況,確定抽查范圍和內容,備好所需設備、資料和文書等。 第十九條 監督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抽查。工程項目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應當作為重點抽查內容。 監督人員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可采用抽查、抽測現場實物,查閱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管理資料,詢問現場有關人員等方式。 第二十條 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提供有關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抽查; (三)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按權限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向社會公布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條 監督人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附表8),責令限期整改;安全生產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附表9),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排除安全隱患后,由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組織全面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隱患整改報告,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簽署明確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提交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收到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后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經查驗符合要求的,監督機構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發放《恢復施工告知書》(附表10)。 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監督機構應當按權限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監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抽查情況,監督抽查結束后形成監督記錄并整理歸檔。監督記錄包括抽查時間、范圍、部位、內容、結果及必要的影像資料等。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申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交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資料。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并經查驗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附表11)。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二十五條 中止施工的工程項目恢復施工,申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監督機構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交恢復施工安全監督申請及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并經查驗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附表12),對工程項目恢復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完工,竣工驗收前,申請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交終止施工安全監督申請及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的工程施工結束證明。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附表13),同時終止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對于停工或完工超過一個月,未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中止或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可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辦理中止或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經查實確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動的,監督機構可向建設單位下發《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或《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第二十八條 工程項目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后,監督機構應當整理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包括監督文書、抽查記錄等,形成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督檔案。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檔案保存期限三年,自歸檔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工程項目完工,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后15個工作日內,應進行安全文明施工綜合評分。綜合評分以各方責任主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自檢自評結果為主要依據,監督機構結合日常安全監督抽查情況進行加(減)分。綜合評分=各次自檢自評結果的最終算術平均值+加(減)分,總分不得超過100分。 第三十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安全文明施工加(減)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工程項目責任主體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安全自檢自評的,每發生一次,減1分; (二)因安全生產被監督機構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每次減1分; (三)因安全生產被監督機構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的,每次減3分; (四)因安全生產受到行政處罰的,每發生一次,減5分; (五)因安全生產受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減5分;受到通報表揚的,每次加5分; (六)因安全生產受到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減10分;受到通報表揚的,每次加10分; (七)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減(15+死亡人數*5)分,且不超過40分。 第三十一條 安全文明施工綜合評分作為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測定的基礎,也可作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二條 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施工安全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監督責任 第三十三條 施工安全監督人員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施工安全違法違規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不予查處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二)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對涉及施工安全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機構和施工安全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工程項目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期間或者施工安全監督終止后,發生安全事故的; (二)按照工程項目監督工作計劃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 (三)對抽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已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通知書》等執法文書,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拒不執行或執行安全監管指令不徹底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 (四)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尚無規定或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弄虛作假,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 (五)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非法施工或者經責令停工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監督機構已經依法按照權限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六)因有關行政執法依據規定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不當的; (七)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八)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安全事故的; (九)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監督機構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十)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對房屋建筑拆除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各地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三十六條 鼓勵監督機構建立施工安全監管信息平臺,應用信息化手段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三十七條 監督機構應當制作統一的監督文書,并對監督文書進行統一編號,加蓋監督機構公章。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川建發〔2006〕15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各方責任主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一條 建設單位應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要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 (二)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將安全文明施工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并嚴格按照規定撥付。 (三)定期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督促、組織相關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四)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的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因工程施工對毗鄰的建(構)筑物、道路、橋梁、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造成安全隱患的,組織相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安全,并及時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或鑒定機構對受損的建(構)筑物、道路、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進行安全性鑒定,排除安全隱患。 (五)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強行指令施工單位購買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 第二條 在工程項目進行到下列進度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安全自檢自評,各方對自檢自評結果負責,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監督機構。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基礎施工階段(含獨立報監基坑工程): 1)在基坑開挖深度達到3米時和基坑開挖完成時; 2)樁基工程在施工進行到50%時; 3)基礎工程或地下室頂板完成時。 2、主體施工階段: 1)高大模板工程混凝土澆筑前; 2)10層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層和封頂時分別進行一次; 3)10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在施工完成3層和封頂時分別進行一次外,還應在每完成10層時,分別進行一次。 3、裝飾裝修施工階段(含獨立報監裝飾工程): 1)在施工完成裝飾工程量的30%、60%和90%時; 2)外腳手架全部拆除前; 3)工程即將竣工驗收前。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1、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時; 2、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90%時; 3、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完成工程量的15%、50%、70%、90%時。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結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情況及工程施工工期,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增加自檢自評頻次。 第三條 監理單位應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納入監理的范圍,在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中明確工程建設安全監理的目標、任務和實施意見,配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并具備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的安全監理人員; (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總、分包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各類人員資格和施工單位安全保證體系等; (三)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及時發現并督促施工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四)參與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驗收,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五)在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下達監理通知書,向建設單位報告,對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向監督機構報告。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工程項目的安全保證體系; (二)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四)按照經審核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五)制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監控辦法; (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按相關規定經專家論證、審批; (七)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及時、如實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八)組織施工現場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按規定對在建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 (九)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十)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十一)按照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十二)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十三)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施工現場實體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十四)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的施工安全管理,并服從總包單位的管理。 第五條 其他責任主體應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勘察、設計文件中應明確保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 (二)租賃單位應提供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械設備、構配件及防護用具; (三)設備安裝、使用單位應建立設備安裝、維修、拆除、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維護; (四)檢(監)測單位應當依照標準、規范及規程進行檢(監)測工作,對出具的檢(監)測報告數據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